KIM & CHO
黄昏时分首尔的 KIM & CHO 总部大楼

“ The Beginning of Korean IP : Korean IP Advocates Since 1953 ”

“ A Legac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 Korea IP history ”

“ Turn Ideas into Property with KIM&CHO ”

“ Turn Ideas into Property with KIM&CHO ”

KIM&CHO'S DIFFERENCE

Secure Your Innovations Locally and Globally: Your Trus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rtner in Asia

您是否希望在韩国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或正在寻找能够统筹管理亚洲各地知识产权组合的可靠伙伴?您是否正在思考如何将独特的创意转化为在整个亚洲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

KIM & CHO 正是您的理想之选。依托广泛而值得信赖的当地合作伙伴网络,我们为中国(含香港)、日本、越南、印度等亚洲主要市场的知识产权申请与组合管理,提供集中、高效的一站式体系。

将您在亚洲的知识产权业务集中交由我们办理,即可享受统一的报告与一体化的管理。您无需再与多个国家的代理机构分别沟通,便能以最便捷、最高效的方式在亚洲各地获取、管理并拓展您的知识产权。

与韩国知识产权历史同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传承

“KIM & CHO 在韩国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的历史,始于1953年创始合伙人 Kim Ui-chang 与 Cho Sun-hwang 开始执业之时。同年,二人办理了韩国首批外国专利和商标申请,树立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杆。最初的6件外国专利申请和8件外国商标申请全部由本所独家办理。1954年,事务所以 KIM & CHO 专利律师事务所之名正式成立。”

  1. 1953

    Kim Ui-chang 与 Cho Sun-hwang 共同开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办理了1953年11月提交的韩国首批外国专利及商标申请。

  2. 1953年办理的首批外国申请包括6件专利申请和8件商标申请。这14件开创性的申请全部由 KIM & CHO 办理。

  3. 1954

    事务所正式更名为 KIM & CHO 专利律师事务所。

  4. 1961

    韩国全面制定了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专利法》《实用新型法》《意匠法》及《商标法》。

  5. 1979

    韩国特许厅(KPO)成立。

  6. 1980 – 1984

    韩国加入了主要国际条约。

  7. 2025

    2025年10月1日,韩国特许厅正式更名为韩国知识产权处(MOIP)。

Passion, Explorer & Pioneer

Pfizer 蛋白同化类固醇激素药 Combandrin 的老广告

办理首件外国商标申请(1953年)

1953年,在韩国提交的外国专利申请仅有6件。其中最早的是一家美国公司于1953年4月14日提交的两件化学领域专利申请,均由 KIM & CHO 办理。这些案件标志着外国专利活动在韩国的开端,而 KIM & CHO 正是其中的先行者。

首件外国专利申请(1953年4月14日)

利用多环卤代烃及其衍生物制备农药的方法(10195330000035,1953年4月14日)

通过双烯合成制备多环杀虫剂的方法(1953年4月14日)

首件外国商标申请(1953年11月23日)

Combandrin(40-1953-0000202)及 Syngesterone(40-1953-0000203)(1953年11月23日)

Obron(40-1953-0000218)(1953年12月14日)由 Pfizer 提交

Coca-Cola 瓶型设计及文字商标(1954年)

值得一提的是,Coca-Cola 瓶型设计商标同样经由 KIM & CHO 获得商标注册,这是韩国商标史上最具标志性的时刻之一。

IP NEWS VIEW

KIM&CHO - IP NEWS OCT 14 2026

Global IP Trends & Insights - 美第七巡回上诉法院认定“PIZZA PUFF”可能构成通用名称

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PIZZA PUFF”的通用性与可保护性 由于“PIZZA PUFF”对相关消费者的主要意义可能是一种披萨类产品的名称,而非来源标识,因此注册人未能证明取得初步禁令救济所要求的胜诉可能性。

2026年1月16日,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基于“PIZZA PUFF”注册商标提出的初步禁令救济请求。法院认定,相关消费者可能将该词理解为一种披萨类产品的名称,而非来源标识。 伊利诺伊玉米粉蒸肉公司(Illinois Tamale Company)长期销售披萨卜(pizza puff)产品,并拥有与“Pizza Puff”及“Puff”相关的注册商标。在小凯撒(Little Caesars)推出其“Crazy Puffs”产品后,伊利诺伊玉米粉蒸肉公司指控被告使用相关字样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 法院强调,通用性的判定取决于该词汇对相关公众的“主要意义”(primary significance)。其决定性问题在于,消费者是将该词理解为识别某一类商品,还是识别特定的商业来源。相关证据可包括消费者调查、词典定义,以及消费者、竞争对手和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 尽管联邦商标注册带有有效性推定的效力,但该推定是可推翻的。在本案中,有关市场认知的证据已充分削弱了“PIZZA PUFF”具有可保护性的前提,从而使原告未能确立实体胜诉可能性(likelihood of success on the merits)。 该裁决提醒人们,仅凭商标注册并不能消除通用化风险。品牌所有人应当一贯地将商标作为来源标识使用,在适当情况下将产品名称与家族品牌(house marks)结合使用,监控第三方的使用情况,并留存证明消费者如何认知该商标的证据。

Kang Myung-gu,KIM & CHO 资深知识产权战略顾问

"Meet our IP Strategists."

  • KIM & CHO IP 战略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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